注意事項
- 僅辦理註銷登記、註銷營業登記、稅務申報(扣繳、營業稅、決算、清算)。
- 若是股份有限公司「解散」,應先召開股東會,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之決議,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,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;公開發行股票公司,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,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,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。
- 如尚有存貨或固定資產,應於清算期間(公司組織者,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;非屬公司組織者,自解散或廢止之日起3個月)處理,並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,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,申請領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額。